松原市招商引資中介人獎勵實施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公示
制定出臺《松原市招商引資中介人獎勵實施辦法(試行)》的征求意見稿已經形成,現將《松原市招商引資中介人獎勵實施辦法(試行)》通過松原市人民政府網站和松原市經濟技術合作局網站,向社會進行公示,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
公示的起止時間為2018年2月27日至3月13日。
松原市經濟技術合作局
2018年2月27日
松原市招商引資中介人獎勵實施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大招商引資的力度,拓寬引資渠道,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參與招商引資工作,促進我市實體經濟的快速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原則。遵循“誰受益,誰獎勵”的原則,對成功引進外來資金的國內外公民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中介人)給予物質或行政獎勵。
(一)分類獎勵。對社會中介人給予物質獎勵,對國家規定不得享受物質獎勵的公務人員中介人給予行政獎勵。
(二)分級獎勵。按照引薦項目建成后企業納稅受益比例關系,由市、縣(市、區、省級以上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分別給予獎勵。鼓勵項目業主對中介人進行獎勵。
第三條 獎金來源。在市、縣(市、區、開發區)招商引資企業增加財政收入中解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中介,是指中介人直接介紹外地投資者來我市投資項目,在項目投資方與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之間發揮中介作用,通過介紹、推薦和溝通,最終促成項目在我市投資成功的行為。中介人的責任是向項目投資方和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如實介紹彼此情況,協助項目投資方與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部門建立直接的聯系,在項目洽談過程中起到明顯的促進作用。
第五條 獎勵條件。
(一)項目符合國家和省、市產業政策、環保要求,不屬于禁止類或限制類產業項目;
(二)項目引進資金系引入域外(國外、境外)資金;
(三)在松原市轄區內注冊、建設、經營,納稅的招商引資產業項目?;A設施、房地產、礦類開采項目等不屬于獎勵范圍;
(四)已通過竣工驗收,正式投產經營的招商引資項目;
(五)申領獎勵的項目,應是正式投產運營一年內的項目;
(六)第二產業類項目年納稅200元/平方米以上(按工業用地面積計算),第一產業、第三產業類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金額須在億元以上(引進國外、境外資金,外幣按資金到位當日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計算);
(七)凡超出項目備案或項目核準文件規定的建設期限、項目合同規定的資金到位的最后期限的項目,對中介人不予獎勵;
(八)BT模式和捐資項目,不屬獎勵范圍;
(九)項目中介人未收取項目投資方或資金接受方傭金;
(十)項目無其他糾紛、爭議的。
第六條 獎勵標準。凡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獎勵條件要求的招商項目,按下列標準對中介人進行獎勵,單個項目最高引資獎勵200萬元(以人民幣支付),中介人個人所得稅由獎金兌現部門代扣。
(一)第一產業、第三產業類項目按實際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2‰給予獎勵;
(二)第二產業類項目年納稅額度分別達到200元—300元/平方米、300元-400元/平方米、400元/平方米以上的,按企業實際年納稅總額地方留成部分的3%、4%、5%標準,以年度為單位持續獎勵;
(三)對引進世界500強企業、國內500強企業、國內民企500強企業到我市投資興辦的并符合獎勵條件要求的項目,除按本辦法第六條(一)、(二)項給予獎勵外,分別再一次性給予30萬元、15萬元、5萬元獎勵(如引進企業同時符合以上兩項或三項條件的,以高限進行獎勵)。
(四)對國家規定不得享受物資獎勵的公務人員中介人給予行政獎勵。由市人民政府申報榮譽稱號、一等功,或批準記二等功、三等功和嘉獎等相應獎勵。
(五)對我市招商引資工作貢獻巨大、作用顯著的域外中介人,除按本辦法第六條(一)、(二)、(三)項給予獎勵外,按照《松原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暫行辦法》(松政發〔2016〕10號)相關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榮譽市民”稱號。
第七條 中介人申報及認定
(一)為符合獎勵條件要求的招商項目辦理引資事務的中介人,在項目合同協議簽訂前,憑以下材料到項目所屬縣(市、區、開發區)經合部門領取并填寫《招商項目中介人申報登記表》,辦理中介人申報登記手續。
1、項目投資者、招商受益者簽署的委托其開展投資引薦事務的委托書或證明;
2、中介人有效身份證明,中介人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護照)原件及復印件;中介人為單位組織的應出具法人代表簽字蓋章的資格證明及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同一個項目一般只認定一個中介人,如投資者、招商受益者委托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中介人,視為一個中介人團隊。
(三)投資人不能同時以中介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對其自身投資的項目申請引資獎勵。
第八條 獎勵項目認定
(一)項目投產經營認定:以有關部門出具的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報告及其它相關證明為依據進行認定。
(二)項目實際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的認定:項目竣工投產經營后,中介人以符合規定的發票和固定資產統計報表、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銀行進賬單等相關材料為依據,向項目所屬縣(市、區、開發區)經合部門申請對項目實際完成的固定資產投資額進行認定。
(三)企業實際納稅金額的認定:以企業出具的完稅憑證或繳稅單及稅務部門相關證明為依據進行認定。
第九條 獎勵申領程序
(一)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要求完成申報登記手續的中介人,在所進引項目達到本辦法第五條要求后,由中介人到項目所屬縣(市、區、開發區)經合部門領取《招商項目中介人獎勵申領表》,按照表式要求如實填寫相關內容,并由項目投資者及招商受益者、項目所在縣(市、區、開發區)經合部門出具確認意見。以下步驟各縣(市)可參照執行。
(二)市轄區、開發區經合部門將《招商項目中介人獎勵申領表》及下列材料一同報市經合局審定。
1、《招商項目中介人申報登記表》;
2、項目批準文件(項目核準、備案材料復印件、環保評估批復復印件);
3、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4、項目實際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證明及項目投產經營證明或企業納稅證明;
5、招商受益方出具的證明;
6、項目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7、中介人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8、涉及國有資產轉讓、產權股權變更等類項目,中介人另須提供資產監管部門(由人民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出具的審核意見。
(三)招商引資獎勵申報審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市轄區、開發區經合部門在每年度11月底前,將符合申請條件且通過初審的項目及中介人申報材料,統一匯總上報市經合局。
第十條 獎勵兌現
(一)市經合局受理申報材料后30個工作日內,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決定作出是否予以獎勵的回復。對審核同意擬獎勵的項目及中介人名單、獎勵金額等在主要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天。
(二)根據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獎勵項目及中介人名單、獎勵金額及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的承擔比例,市級財政部門負擔的部分由市財政局將資金撥付到市轄區、開發區財政部門,市轄區、開發區財政部門將市(區)兩級獎勵資金全額及時撥付到本級經合部門,并由經合部門對獎勵資金設立專賬管理。
(三)市轄區、開發區經合部門在收到財政部門撥付的獎勵資金后,10個工作日內向中介人兌付獎勵資金。
(四)中介人團隊申領獎勵的,不論人數多少,獎金總額不變,須書面委托其中一人具體辦理。獎金的分配由中介人團隊自行商議。
(五)獎勵資金須由中介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證明領取,在公示后六個月內未領取獎金的,視為自動放棄。
(六)中介人按本辦法獲取的獎金屬于合法收入,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十一條 獎勵工作的管理
(—)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市招商引資獎勵工作的組織和實施?!?/span>
(二)對采取各種不正當手段騙取獎勵的,除追回全部獎金外,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經濟責任;行為觸犯法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附則
(一)各縣(市、區、開發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的招商引資中介人獎勵實施辦法。
(二)本辦法由松原市經濟技術合作局負責解釋。
(三)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松原市招商引資獎勵暫行辦法》(松政發〔2016〕8號)即行廢止。